找回密碼 或 安全提問
 註冊
|註冊|登錄

伊莉討論區

搜索
尊貴會員無限使用任何功能尊貴會員無限下載附件尊貴會員無限看帖不用回覆
三上悠亜柯南中文3d中文rpg
abp 167miaa 864windows ハーレムayumu imsdde 385女神運動

休閒聊天興趣交流學術文化旅遊交流飲食交流家庭事務PC GAMETV GAME
熱門線上其他線上感情感性寵物交流家族門派動漫交流貼圖分享BL/GL
音樂世界影視娛樂女性頻道潮流資訊BT下載區GB下載區下載分享短片
電腦資訊數碼產品手機交流交易廣場網站事務長篇小說體育運動時事經濟
上班一族博彩娛樂

(4月新番)[繁]狼與辛

[超清繁中]霹靂英雄戰

✡ 斗破蒼穹 年番/鬥

(4月新番)[繁]為美好

(4月新番)[簡]怪異與

[超清繁中]霹靂英雄戰
時事討論明星新聞討論有趣新聞企業家管理交流金融財經、投資交流房地產討論股票討論基金保險
外幣投資租屋資訊環境保護問題探討食物衛生及用品安全軍事討論
查看: 749|回復: 6
打印上一主題下一主題

張紫妍自殺調查結果公佈 性招待說證據不足[複製鏈接]

Rank: 3Rank: 3Rank: 3

帖子
530
積分
2153 點
潛水值
31022 米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09-12-30 09:50 PM|只看該作者|倒序瀏覽
如果你忘記伊莉的密碼,請在登入時按右邊出現的 '找回密碼'。輸入相關資料後送出,系統就會把密碼寄到你的E-Mail。
http://www.sina.com.cn  
新浪娛樂

韓國自殺女星張紫妍(右)及前經紀公司老闆
新浪娛樂訊 北京時間7月10日上午消息,據韓國媒體報導,負責張紫妍自殺案的韓國警方10日上午在京畿道舉行新聞發佈會,公開了最近幾天對張紫妍原經紀公司老闆的調查結果。警方負責人表示,因為案件的特殊性,警方無法找到證據證明金某強迫張紫妍進行性招待。 |! `4 m. Y8 [...
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分享分享0收藏收藏0支持支持0
若瀏覽伊莉的時侯發生問題或不正常情況,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I.E)。

使用道具檢舉

ㄚ猴衝衝衝 該用戶已被刪除
頭香
發表於 2009-12-31 12:05 AM|只看該作者
回覆中加入附件並不會使你增加積分,請使用主題方式發佈附件。
回復
下載: 訪客無法瀏覽下載點,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開朗病
好圖推推推

使用道具檢舉

帖子
270
積分
12 點
潛水值
5637 米
3
發表於 2009-12-31 12:07 AM|只看該作者

使用道具檢舉

紫夜幻鈴 該用戶已被刪除
4
發表於 2009-12-31 12:54 AM|只看該作者
張紫妍?就是那個演花樣男子的對吧..
誒...可惜了
韓國演藝圈真的黑啊..
跟美男裏面完全的不同
若新密碼無法使用,可能是數據未更新。請使用舊密碼看看。

使用道具檢舉

  小學生(200/1000)

天涯若彼鄰

Rank: 2Rank: 2

帖子
442
積分
279 點
潛水值
2971 米
5
發表於 2009-12-31 02:56 AM|只看該作者
如果發覺自己無法使用一些功能或出現問題,請按重新整理一次,並待所有網頁內容完全載入後5秒才進行操作。

使用道具檢舉

lin700113 該用戶已被刪除
6
發表於 2010-1-1 09:25 AM|只看該作者
成為伊莉的版主,你將獲得更高級和無限的權限。把你感興趣的版面一步步地發展和豐盛,那種滿足感等著你來嚐嚐喔。
謝謝 分享 感謝大大提供~~
分享使你變得更實在,可以使其他人感到快樂,分享是我們的動力。今天就來分享你的資訊、圖片或檔案吧。

使用道具檢舉

帖子
1792
積分
170 點
潛水值
21311 米
7
發表於 2012-9-23 02:50 AM|只看該作者
分享使你變得更實在,可以使其他人感到快樂,分享是我們的動力。今天就來分享你的資訊、圖片或檔案吧。
亂報亂報會害死人啦!!!

使用道具檢舉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Powered by Discuz!

© Comsenz Inc.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於有關情形下,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切勿上傳和撰寫 侵犯版權(未經授權)、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
回頂部